1、用于業務招待費的禮品,未做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2、未將視同銷售收入計入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企業在計算銷售收入是未計算視同銷售收入,則很有可能導致當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降低,導致企業多繳企業所得稅。
3、將所有的餐費計入業務招待費中
很多企業只要見到餐費,就二話不說直接計入到“業務招待費”。根據我們上面所說,并非所有餐費都屬于業務招待費,而是需要做好區分,以免導致企業多繳企業所得稅。
但是我們將餐費計入其他科目時,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應的材料,證明業務的真實,否則,實務中,稅務檢查時可能會面臨納稅調增的問題。
4、將業務招待費計入其他科目
實務中,往往有很多企業為了能夠不受到招待費限額的限制,選擇將招待費計入到其他科目之中,以此來達到全額扣除的目的。對于這種情況,檢查的時候只要翻閱憑證就很容易被發現,因此奉勸大家不要如此操作!
5、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計入業務招待費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費用的支出首先必須是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因此,對于那些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現實中不乏企業直接給領導購物的情況,但是如果為領導購買的東西,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的話,那么就不能稅前扣除。
6、取得不合規的招待費發票
如果公司外購禮品用于招待,務必取得公司抬頭的發票。如果個人墊資購買,開具的是個人抬頭的發票,或者無法取得發票只有收款憑證的,往往也不能稅前扣除。
7、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才能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據實限額扣除,只有實際發生的費用,才能夠扣除,而不是按照限額直接計算扣除。
除此以外,對于無法證明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也不得扣除。
8、非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不作為基數
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之所以包括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是因為此類公司取得的上述分紅和轉讓所得屬于其營業收入,而對于其他企業來說,上述所得并非營業收入。
而對于所有企業來說,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等,均不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9、業務招待費未單獨核算,導致不能準確確定金額的,稅局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10、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比如說企業年會上,對其客戶及供應商代表等贈送的小禮物,都屬于“偶然所得”,是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