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消費品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銷售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舊貨是指經營舊貨的單位銷售舊貨,而非企事業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14〕57號
四、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五、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六、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七條規定,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八、銷售免稅項目

九、出口貨物勞務
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十、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十一、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9〕45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十二、差額征稅(扣除部分)本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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