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大概了解一下案件的經過:
1、2015年1月28日,原告王蒙、付家輝與港華燃氣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2016年6月3日修改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于目標公司的特許經營區域減少,將股價轉讓價款由8800萬元調整為500萬元。調減額依據資產評估報告,并獲主管商務部門批準。
3、2018.4.14 -2018.12.29 期間,原告王蒙分別向稅務局、人民法院提出退稅申請,均被駁回。

對于上述稅務局的操作,小編認為沒毛病,港華公司代扣代繳原告王蒙個稅時,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生效,工商登記也變更了,股權已經發生了轉移。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只要股權轉讓完成,即使沒有收到轉讓款也要繳納個稅。
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交稅時多繳、誤繳稅款可以申請退稅,但,沒有規定交完了又出現新狀況再退稅。
在此,小編提醒,股權轉讓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出現上述“慘案”!
變化一: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無需征求其他股東同意

溫馨提示:
首先針對的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其次,盡管不需要通過其他股東同意了,但是還應當盡到通知責任。
變化二:(新增)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

變化三:(新增)公司應當將股權轉讓等變更信息進行公示

變化四:(新增)股權轉讓之前未實繳的出資,由受讓人負責繳納

變化五:(新增)控股股東濫用權利,中小股東可主張公司回購股權

變化六:(新增)股份公司可設置轉讓受限股

變化七:(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異議回購請求權

變化八:(新增)限售期內股份出質相關規定

變化九:(新增)禁止對取得本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行為

解讀:
此處新增內容,現行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中從未涉及,其目的在于防止實控人為股東或關聯方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防止公司不正當影響股價。
股權轉讓的稅會處理
一、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的會計分錄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
1.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2.通過公司賬戶
新股東交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支付原股東 :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銀行存款
二、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1、個人股東轉讓股權

2、法人股東轉讓股權

注: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至下期,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二)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享受相關優惠。
(四)印花稅

根據財稅[2019]13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土地增值稅
股權轉讓方式的過程中,如不動產價值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較大,稅務機關可能會據此認定股權轉讓行為的實質為轉讓不動產,并征收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