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介紹關于企業在文萊進行海外投資所需了解的一些初步信息。在世界銀行發布的《2020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排名中,文萊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營商環境便利度排名第66位。根據美國傳統基金會和《華爾街日報》發布的2021經濟自由度指數,在全球186個經濟體中,文萊的經濟自由度排名第57位。本篇將重點介紹文萊現行的投資政策環境以及稅法方面的內容。
01 文萊投資門檻
文萊政府于1975年頒布《投資促進法》,2001年在該法基礎上頒布新的《投資促進法令》,延長了對部分鼓勵投資產業的稅收優惠期。根據《投資促進法》,投資相關產業可享受稅收優惠。文萊政府在國內共劃出8個工業區以吸引外國投資。其中大摩拉島化工產業園區、雙溪嶺工業區為最主要的工業區,主要用于油氣下游產業和高科技產業。最大的外來投資項目分別是:浙江恒逸集團的石油煉化項目,總投資34.5億美元,原油年加工能力800萬噸;日本投資的甲醇廠項目,總投資6億美元,設計年產能85萬噸。2017年8月,文萊成立了特倫京自由貿易區(Terunjing Free Trade Zone),2018年6月,文萊政府指定達魯薩蘭企業(Darussalam Enterprise,以下簡稱“DARe”)為運營管理單位。
外資及下游產業投資指導委員會及其常設辦事機構外資行動與支持中心(FDI Action and Support Center,以下簡稱“FAST ”)負責外資項目審批及協調落實工作;DARe負責提供外資項目用地及落地后的管理服務工作;文萊經濟發展局(Brunei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以下簡稱“BEDB”)職能簡化,僅負責對外招商引資。禁止的行業:包括武器、毒品及與伊斯蘭教義相悖的行業等。限制的行業:林業(不對外資開放)。鼓勵的行業:2001年《投資促進法》納入的先鋒行業,投資享受稅收優惠。2021年1月文萊財經部發布文萊經濟藍圖,確定了經濟發展的五個重點領域,分別為石油和天然氣下游產業、食品、旅游、服務和信息通信技術。
為實現經濟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文萊政府積極營造良好的商業和投資環境,并提供了較為寬松的稅收環境。目前文萊免征流轉稅、個人所得稅,也無銷售稅、工資稅和增值稅、生產稅等諸多稅種。其稅法體系由《所得稅法案》、《所得稅(石油)法案》和《印花稅法案》構成,其中企業所得稅和石油利潤稅為其政府稅收的主要來源,占其稅收總額的95%以上。
文萊的稅法系統較為簡單,主要稅種為公司所得稅,不征收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流轉稅等諸多稅種。有關條例與其相關的規則可通過文萊財政部網站查閱。目前文萊主要的稅收法規如下:①《印花稅法案》;②《所得稅法案》;③《所得稅(石油)法案》;④《投資激勵條例》。凡在文萊注冊的公司,在文萊境內獲取收入,不論是國內公司還是外國公司都必須按照文萊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其中,國外公司的分支機構按其在文萊境內經營利潤所得依照相同的稅法納稅。
近三年文萊的稅制并沒有進行重大的改革,所得稅的征稅率自2015年下調至18.5%以后,至今仍為18.5%。2019年7月1日起,《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對文萊生效。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以下簡稱“經合組織”)于2013年7月發布了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以下簡稱“BEPS”)行動計劃,但是亞太地區國家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采納BEPS項目的推動力度和側重點也各有不同。文萊由于相對缺乏來自外國的投資、稅制發展也不夠完備(協定數目不超過20個),其稅制建設的重點反而是放在提升現有稅制競爭力、出臺更多稅收優惠、積極招商、擴大稅收協定網絡上,這與發達國家所倡導的BEPS行動計劃背道而馳。直至2016 年7月1日,文萊才正式加入了BEPS行動計劃,但是根據目前可查找的資料,文萊目前還未制定相關的一般反避稅規則。根據德勤會計師事務所2022年關于文萊最新的稅收報告,目前文萊沒有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等行為進行規定。同時報告也指出,如果文萊稅務機關確信企業業務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旨在直接減少或避免稅收責任,他們會忽視這些交易和處理,即不做相關的反避稅處理。
向文萊申請稅收協定待遇時必須有相應的支付證明材料。文萊公司申請居民身份證時,應將申請表與公函一起寄送至稅務局指定地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17號)相關規定,企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含與香港、澳門和臺灣簽署的稅收安排或者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以下統稱稅收協定)待遇,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證明》。申請人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級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合伙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證明》。申請人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證明》應當提交2019年第1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2011年1月,文萊財政部宣布修改《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關于在文萊注冊公司對董事會構成的有關規定,并自2010年12月31日生效。根據新法案,公司董事會構成中,至少一位(如僅兩位董事),或者至少兩位(如超過兩位董事)必須為本地公民。而修改前法令規定本地公民數量在董事會中須占一半以上。新法案將有利于吸引外國投資。在文萊注冊企業,需向文萊工業與初級資源部企業登記處申請。文萊納稅年度為公歷年度,納稅信息必須通過線上的稅收征管和稅收服務系統進行提交。企業必須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提交年度納稅申報同時繳納所有稅費。未提交申報是違反《所得稅法案》的行為,一經定罪,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10,000文元及監禁12個月。此外企業必須在公司財年結束后的3個月內申報估計應稅收入(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估計應稅收入的稅費必須在到期日前繳納。
在文萊設立子公司的納稅申報風險:在文萊設立的外國公司的子公司。注冊沒有最低股本要求,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關企業章程等證明文件副本;(2)董事會名單及詳細情況;(3)主管部門批準后,將簽發證書,并征收25文元;(4)注冊完畢后需保證以下工作順利開展;(5)指定在當地注冊的會計師;(6)準備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及董事會報告;(7)準備分支機構賬目;(8)每年提交賬目報表;(9)逐年向公司注冊處提交申報表。在文萊設立分公司或代表處的納稅申報風險:凡是在文萊注冊的公司,必須按照文萊稅法的規定繳納公司所得稅,其國外公司的分支機構按其在文萊境內經營利潤所得依照相同的稅法進行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