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隴上稅語公眾號
整理
楊散逸
導 言
日前,中國稅務報刊登了《關聯企業無償借貸,警惕稅務風險!》的文章,學習后大受啟發,按照個人理解對關聯方間借款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理,如有錯誤望不吝賜教。
隨著這兩年美國加息,國內外貸款利率倒掛,我國從高利率國家變為了低利率國家,以前可以通過《同期資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輕易證明的跨境超比例關聯借款的合理性消失,今后資本弱化調查必然會成為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中的重頭戲。
此外,增值稅在正常進行抵扣的情況下并沒有明顯造成“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但是由于貸款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的限制及少數幾個特例文件的存在,導致其影響到總體稅收收入,從而與特別納稅調整產生了嚴重的沖突。個人覺得作為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不能一味按照增值稅規定去約束企業所得稅的利潤,應該在不調整增值稅不破壞企業合理資產運用的情況下,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選擇合適的方法去進行調整,最終防止企業轉移利潤,擊破企業的避稅行為。
一、增值稅
1.企業間無償借款的增值稅一般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章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之規定,申請人上述行為應視同銷售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四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的規定,因納稅人無同類貸款服務平均利率,稅務機關人一般可以選用納稅人取得貸款的利率(即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實際使用貸款企業的平均融資成本、金融機構向實際使用貸款企業同類貸款利息等多種方法計算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取得利息。
2.企業集團內單位資金無償借貸行為。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該文件經多次有效性延續,目前該規定仍然有效)由于利息一直未納入流轉稅抵扣鏈條,為了避免重復納稅,所以增值稅中對集團內單位間的借貸有統借統還和資金無償借貸兩個稅收優惠。
但是這兩個稅收優惠都必須是集團內企業才能享受,而集團內企業的相關規定為:《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
“一、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強化企業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并認真做好以下銜接工作。一是放寬名稱使用條件。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二是強化企業集團信息公示。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依法對轄區內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和核查,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發現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增值稅統借統還。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常見風險點:除了企業集團公示,同時利率要低于借入水平,包括可轉換債雖然票面利率低于正常水平,但是文件規定還是要低于票面利率而不是換算的實際利率。
二、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借款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文號:財稅[2003]158號
“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常見風險點: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如何證明其“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無償借款他人的視同銷售: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規定,“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常見風險點: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無償借款給其他人不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形。但是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四、關聯方間借貸的特別納稅調整
1.非集團企業無稅負差關聯借貸是否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第三十八條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常見風險點:由于利息不得抵扣進項稅,所以關聯方間的無息低息借款必然導致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的減少,從而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所以不論關聯方之間是否有稅負差,均可以進行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2.集團內免征增值稅、統借統還的情況下,但是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同是否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常見風險點:
該事項企業所得稅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法理分析如下
一方面,該企業為關聯方提供了其本身不可能從金融機構獲得相同條件的借款,關聯方需要對母公司借款依據獨立交易原則,按照其自身從金融機構獲得相同條件借款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對價。
另一方面由于該擔保貸款被一家關聯方全部使用,所以該交易本質是母公司為子公司貸款提供了擔保,只不過由于子公司行業限制不能按照市場利率獲得貸款,所以通過母公司借入后在借給子公司的方式來實現,應該對母公司提供的金融擔保服務支付對價。
所以,集團內免征增值稅、統借統還的情況下,但是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同可以對關聯交易的企業所得稅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3.特別納稅調整方法的順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第九十一條 本章所稱“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企業實際支付關聯方利息存在轉讓定價問題的,稅務機關應首先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常見風險點:需先進行讓定價調查調整,將利率調整到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再進行資本弱化調查。所以工作中有關聯方間無息借款后被稅務局先進行讓定價調查調整,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出應支付利息,后進行資本弱化調查,將投資的利息部分不得稅前扣除的情況發生。
4.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
“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常見風險點:獨立交易原則中最核心的數據就是可比非受控價格,企業所得稅中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給與了明確,減少了大量相關工作。
5.轉讓定價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全文
常見風險點:關聯方之間借貸時,如果利率顯著偏離市場水平(過高或過低),可能會被認為存在轉移利潤或資本的行為。稅務機關會對比同類貸款的市場利率,評估關聯借款利率是否公允。過低的利率可能導致高稅負一方通過利息支出向低稅負關聯方轉移利潤,而過高的利率則可能被視作向低稅負一方輸送額外利潤。
6.資本弱化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即只考慮連帶責任擔保,非連帶責任擔保不在資本弱化計算范圍。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現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
“第九章?資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發布時間:2025-01-15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稽查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5〕104號)文件要求,我局開展了2024年度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現將結果
01印花稅營業賬簿按年計征開始申報!一、申報期限(1)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2)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1)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2)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
7月21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其中,國家宣布了關于財稅體制改革的消息,決定中明確: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清理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提升市縣財力同事權相匹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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