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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縣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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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縣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4-05-23 09:06:25 至上知識點 15598702人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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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范省內跨市、縣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省內匯總納稅企業)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縣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如何把握《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內容包括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計算、預繳、匯算清繳管理、總分機構基礎信息備案、預繳匯算清繳報送資料、查補稅款歸屬及入庫等相關內容。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征管基本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執行,僅在稅款入庫級次、申報表填寫、稅務評估或檢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現行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文件主要有哪些?與《公告》有怎樣的聯系?

    現行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文件主要有:

    1、《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09]27號);

    2、《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3、《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跨區域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的補充通知》(浙財預字[2009]1號);

    4、《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9]52號);

    5、《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274號)。

    《公告》正式發布以后,浙國稅所[2008]16號、浙國稅函[2009]27號正式失效,其他三個文件待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發布失效與否。

    三、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哪些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哪些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告》第二條規定,省內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含總機構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省級收入的企業仍由總機構全額就地繳納,不實行分攤繳納辦法。

    四、省內匯總納稅企業2012年度匯算清繳是否適用該《公告》?

    《公告》于2013年一季(月)度預繳申報期起開始施行。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特點,省內匯總納稅企業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仍適用28號文件,不適用《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為規范省內跨市、縣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省內匯總納稅企業)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計算、預繳、匯算清繳管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執行。
    二、省內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含總機構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省級收入的企業仍由總機構全額匯總繳納,不實行分攤繳納辦法。
    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三、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四、省內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機構報送的材料有:
    (1)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2)企業當期財務報表;
    (3)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4)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
    分支機構報送的材料有:
    (1)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
    (2)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原則上只需要報送一次。
    填寫預繳申報表時,申報表第26行的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為50%,第27行涉及的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為0,第28行的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為50%。
    五、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報送的材料有: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年度財務報表;
    (3)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4)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
    (5)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報送的材料有: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
    (2)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3)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
    (4)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六、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省級收入的企業的分支機構無需報送本公告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資料,總機構只需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財務報表。
    七、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原則上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對企業實施稅務評估或檢查,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配合。
    八、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稅務登記管理等工作,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不辦理納稅申報,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征管系統中進行匯總納稅信息維護。
    九、本公告自2013年一季(月)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起施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國稅所〔2008〕16號)廢止。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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