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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上知識點 閱讀:26個關于《公司法》的相關問答
    26個關于《公司法》的相關問答
    陳恒高級會計師
    中國至上會計

    26個關于《公司法》的相關問答

    2024-06-18 09:20:38 至上知識點 14994074人瀏覽
    精彩回答


    一、五年內繳足怎么操作?
    1.認繳的出資額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的規定,適用于哪些經營主體?
    答:首先,《公司法》不涉及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其次,“5年繳足”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應當分別在公司成立大會前全額、足額繳納股款,在成立大會后申請設立登記。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
    2.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本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繳足”新規影響?
    答:“五年繳足”規定既適用于新《公司法》實施后設立的公司,也適用于新《公司法》實施前設立的公司。對于新《公司法》實施前設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調整以符合“五年繳足”的要求,國務院正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新《公司法》實施前注冊的公司設置三年過渡期。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剩余出資期限超過五年(即超過2032年6月30日)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即2027年6月30日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即2032年6月30日)。調整后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即2027年6月30日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
    上述問答依據征求意見稿,最終以正式公布版為準。
    3.如果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了三年繳足出資,那么最長繳納期限是三年還是五年?股東是否可以分批繳納認繳的出資額?
    首先,“五年繳足”是法定的最長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約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則股東應當在該更短期限內繳足。此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次,股東可以在章程約定的、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批認繳的出資額。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4.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首先,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如:不可買賣的文物等)。其次,用于出資的股權或債權不能被司法凍結或者被設立質權。最后,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三款。
    5.股東如何向公司繳足認繳出資額?
    答;首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如將房產過戶到公司名下、將商標權過戶到公司名下等。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辦理注冊前,發起人應當繳足所有認購的股款。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
    6.股東繳納出資后是否需要向登記機關提交驗資報告?是否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答:首先,除了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時均無需向登記機關提交驗資報告。其次,股東按期繳付出資后,應由公司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作相應調整。最后,公司無需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如實公示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一條;《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三款。
    上述問答依據征求意見稿,最終以正式公布版為準。
    7.如果未繳足出資,自行公示虛假的實繳信息,會有什么后果?
    答:除了要承擔未按期繳足的法律責任外,公示虛假實繳信息還要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二、注冊資本如何調整?
    1.問公司成立后能否調整注冊資本?
    答:公司可以因股東追加投資、吸收新股東投資、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東出資,將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轉為股權、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等原因,增加注冊資本。公司也可以因股東決議退出、公司依法回購股東的股權,或者利用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公司分立出一個新公司等原因,減少注冊資本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
    2.問公司增資時,如何確定每個股東的出資額?原股東是否有優先認購權?有什么程序?
    答:首先,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增資。而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股東沒有優先認購權,但可以自愿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或股東會決議明確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其次,增資屬于公司重大變更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的增資決議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如果公司發行類別股的,還需經類別股股東會決議通過。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
    3.問股東能否減資退股?
    答:股東可以依法減少投資,或要求公司回購股權、股份。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減資影響,公司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通知債權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或報紙公告45日,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完成上述程序后,公司可以申請減資登記。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4.問股東減資是否也要全體股東同比例進行?
    答:首先,減資也屬于公司重大事項變更,與增資一樣,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其次,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股東減資原則上應當同比例進行。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5.問公司發生虧損,能否辦理減資?
    答:公司出現虧損,應先依法使用公積金彌補。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此種減資只需進行減資公告即可申請減資登記,無需像一般減資要等45日公告期滿。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6.問原先注冊的公司注冊資本定太高,是否要盡快申請減資?
    答:首先,前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存量公司的出資繳付給出了平穩過渡期的安排,有限責任公司理論上最晚可至2032年6月30日前繳足出資,公司可以結合當前經營形勢、對外債務情況、股東出資能力等綜合研判,在未來幾年內作出是否需要減資的決定。此外,上述征求意見稿針對存量公司調整注冊資本,還設計了比普通減資更為方便快捷的程序,預計也將在2024年7月1日與新《公司法》同步實施。因此,公司無需急于在新《公司法》實施前辦理減資登記。
    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上述問答依據征求意見稿,最終以正式公布版為準。
    7.問存量公司調整注冊資本的便捷方式是如何操作的?
    答:《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一種較為簡易的減資程序,符合條件的存量公司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日,公示期內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以及相關承諾書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相比普通減資,公示期從45日縮短到20日,加快存量公司調整注冊資本的效率。
    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五條
    上述問答依據征求意見稿,最終以正式公布版為準。

    三、企業名稱怎么起?
    1.企業應該怎么起名呢?
    答: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俗稱“四段式”。例:上海張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區劃名稱”一般是指“上海”或“上海徐匯”等;“字號”由兩個以上規范漢字組成;“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應當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確定;“組織形式”應當與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一致。本市企業可以通過“一網通辦”—“上海企業登記在線”自主申報企業名稱。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2.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有什么要求?可以用“徐匯區”作為行政區劃嗎?
    答: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市轄區不得單獨作為行政區劃。根據商業慣例等實際需要,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置于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的,應當加注括號。例:“張三(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或“張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九條
    3.名稱中的字號有什么要求呢?可以用繁體字嗎?
    答:字號應當具有顯著性,由兩個以上的規范漢字組成,可以是字、詞或者其組合。不可出現異體字、繁體字和阿拉伯數字,一般不建議字數過多。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條
    4.為什么有的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帶括號,有的又不帶呢?
    答: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人獨資)”字樣;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組織形式無需帶括號。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5.通過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系統會告訴我一個比對結果,這就是我的企業名稱審核結果嗎?
    答:系統僅對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是否含有禁限用字詞、是否涉及相同相近等情況作出說明提示。無論比對是否通過,都可以繼續提交申報,最終以登記機關審核結果為準。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6.企業取名還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答:企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不得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辦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公司里的各種“人”
    1.新《公司法》關于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規定有何變化?
    答:依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三種職務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在章程中約定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新《公司法》將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調整為“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經理”兩種職務,放寬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范圍,董事會中董事長以外的其他董事,也可以根據章程約定的方式被選舉為法定代表人。
    依據: 新《公司法》第十條
    2.新《公司法》實施后如變更法定代表人,哪些情形可以不修改章程?
    答:新《公司法》規定章程中應載明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方法,同時調整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范圍。因此,以下兩種情形需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同步修改章程:
    (1)公司原章程只記載了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的,應將相關條款改為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方法;
    (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擔任的,而新法定代表人是根據新《公司法》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擔任的,應調整相應條款中的職務表述和產生方式。
    上述兩種情形外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無需調整章程條款,如:原章程記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且新法定代表人也是新任經理的。
    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第九十五條
    3.公司是否必須設董事、監事?
    答:(1)公司至少設一名董事,除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2)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一致同意、或者有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以不設監事;(3)股份有限公司有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以不設監事。
    依據: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4.哪些情況要設置職工代表董事、職工代表監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
    答:應當設置職工代表董事的情形有兩種:(1)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且沒有監事會的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
    應當設置職工代表監事的情形:所有設監事會的公司,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即至少要有一名職工代表監事。
    應當設置外部董事的情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比如董事會成員為五人,則至少三名應當是外部董事。
    應當設置獨立董事的情形: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依據: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三條
    5.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哪些?
    答: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6.《公司法》修訂后,董事的責任有哪些主要變化?
    新《公司法》除對董事的忠慎義務和責任進行了細化,還明確了董事的新責任:
    第一,董事會應核查股東出資情況,發現股東未按期出資的,應進行催繳。董事會未及時履行前述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董事應確保公司沒有違反法律、章程或股東會的授權,向他人取得公司、母公司股份提供資助。違反前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公司解散時,董事為清算義務人,除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外,應由董事組成清算組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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