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逃避繳納稅款罪的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明確。

逃避繳納稅款的主體既有可能是單位也有可能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如果是個人逃避繳納稅款且達到刑事追訴標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是個人,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業主。
《刑法》 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實施“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所以,不僅僅只是企業法人、財務總監、財務經理,作為一般會計人員如果直接參與違法行為,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行業,甚至可能會坐牢。
關于公司偷逃稅,誰該去坐牢,看看這個案例就知道了。

被告人白某某(直接主管責任人)在為伊春市某某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辦理納稅過程中,采取隱瞞手段不納稅申報,致使該公司2012年、2013年逃避繳納增值稅計人民幣5,498,512.29元,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計人民幣329,045.64元,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5,827,557.93元,占應納稅額30.41%。2015年5月13日,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書后,該公司未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未接受行政處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單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銷售有限公司采取隱瞞手段不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白某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此應承擔刑事責任。被告單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人白某某行為已構成逃稅罪,應依法判處。
最終,被告人白某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
我們再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黃某惠和陳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廈門XX工貿有限公司”做財務,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間,在明知廈門*森工貿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協助主犯付某博記錄“內賬”、虛構合同、資金走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事務,稅額合計2.57億元。
兩人最終被法院判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哎,兩個會計因協助虛開發票,被判7年!接到判決書后,哭成淚人,就這樣,大好的青春沒了。
這些事情會計千萬不要做,一旦以身試法,追悔莫及。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3、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
4、虛開發票罪;
5、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7、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購買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8、騙取出口退稅罪;
9、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10、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11、非法制造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12、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13、非法出售發票罪;
1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15、逃避追繳欠稅罪;
16、逃稅罪;
17、抗稅罪。
1、虛開發票。虛開發票偷逃稅款是最常見的形式,會計們一定要認清自己的責任和底線。

2、虛列成本費用。長期購進原材料或商品暫估入賬;虛增工資;購買大量費用發票等等。
3、虛假申報。不交或少交社保,少報個稅,不開票收入不申報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4、利用稅收優惠。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粉飾數據以享受優惠。
5、財務造假。兩套賬或多套賬,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
6、陰陽合同。將金額拆分多個合同,少開發票,從而達到“節稅”。
7、利用空殼企業套利。沒有實際真實的業務,利用稅收優惠,虛開發票牟利。
1、一定要守住底線,違法事情堅決不做,尤其是涉及虛開發票,不參與、不簽字、不介紹。
2、不要貪圖小便宜,一旦參與虛開發票,罰款是小事,嚴重的可能會把牢底坐穿。
3、要有清晰的規劃、專業的定位,不能為了一點利益而使自己身陷囹圄,且行且珍惜。
4、對違法的事敢于對老板說不,切記千萬不能心存僥幸,觸碰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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