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經營中難免因各種原因接到稅務機關的相關發票協查和增值稅“異常憑證”的處理通知,在自身沒有主動參與到虛開發票、不合規發票行為中時,可按政策規定,積極準備相關材料,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降低涉稅風險。
異常憑證就是指狀態異常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異常憑證主要包括: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期滿后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作相關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第一,確保業務真實是前提。取得發票必須源于真實的業務,且真實業務也要確保各環節手續完整。
第二,加強供應商評級管理。遇到以下幾種情況要引起警覺:
1.注冊時間較短、注冊地點位于居民區、大量開票需求;
2.實際控制人非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幼或年老、關聯方都是新企業或信用低下;
3.倉庫、車間、運輸等信息基本空缺、銷售不合常規、生產工藝不合邏輯;
第三,健全報賬打款的財務管理內控,減少現金或個人卡交易。
第四,做好痕跡(證據鏈)管理。比如合同協議、銀行流水、原始憑證、運輸倉儲、發票記錄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23修訂)第二十一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23修訂)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稽查實務中,通常用貨物流、票據流、資金流三流一致來初步判斷是否屬于虛開,那么同樣對于企業來說,保證三流一致也是高效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的重要方法,建議企業在實際經營和管理中:
第一,審慎核查:確保所開具和接收的發票與實際交易相符。
第二,內部控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及時報告:一旦發現虛開發票,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雖然虛開增值稅發票可以讓企業在支付稅款時降低稅負,但是濫用虛開增值稅發票或者以欺騙的手段使用虛開增值稅發票,不但會給企業帶來不利的影響,情節嚴重的相關人員甚至會面臨刑事處罰。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仔細了解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管理和防范措施,加強發票的管理,規范發票的使用,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建設稅務管理系統可以保證發票和業務的真實性,有效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加強發票的安全性,以免給企業造成不利的影響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