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筑企業的財務核算及管理分為本部集中管理(集權式,由公司直接編制財務報表)和項目單獨管理制(分權式,由公司總部匯總報表)。
涉及總分包工程,分包方根據工程形象進度編制工程形象進度報表,總承包方財務部門根據審定后的工程進度報表,列支工程成本。
建筑業營業收入的核算應按照建造合同確認各工程項目的主營業務收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具體核算時要注意: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可以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確定百分比。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
建筑業主營業務成本的核算應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核算相配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主營業務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具體核算時要注意: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費用。確定百分比參照收入的核算。
建筑業作為“營改增”的重頭戲,隨著規范性的各項稅收業務政策的不斷推出,建筑業從業會計業務不斷熟悉,“營改增”后的建筑業納稅申報運轉平穩。但是由于建筑業經營的天然屬性,大部分建筑業財稅人員對一些稅收政策還是把握不透、思路不清,其經營管理及納稅申報中存在的稅收風險也是不容小覷。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業務的性質,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申報繳納增值稅,建筑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申報繳納增值稅。計稅方法的可選擇性,造成高低稅率的落差,更適于建筑企業的經營靈活性,但也因此更容易出現風險。
1、自行認定老項目按簡易計稅方法納稅。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規定了具體的認定條件,不符和條件標準的,要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不能夠人為認定,任意選擇。
防范措施:掌握區分新老項目的標準,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要注意是開工日期,不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日期,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為老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為老項目。建筑企業財稅人員在涉及該項業務時要注意甄別時間,不論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還是合同,一定是開工日期。
(1)核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查看其是否是按照老項目選擇的計稅方式;
(2)核對簡易計稅老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開工時間是否為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為需要進行調整計稅方式。
2、虛假改變業務性質按簡易計稅方法納稅。
“營改增”后,國家總局出臺了幾個針對建筑業業務征稅的文件,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業務范圍涵蓋很廣,但是要注意,超過文件規定范圍的,就應該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作為建筑企業不能為了享受低稅率,就自行改變或合謀虛假改變業務性質,從而尋求低稅率,這種方式是不足取的。
防范措施:建筑企業財稅人員針對以上可能出現的風險,一定要遵循實質重于形式,依據實際發生為原則,不要人為的制造簡易計稅方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除老項目外,其余都是按照業務性質來判定能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預防化解以上風險,要熟悉掌握稅收業務政策,并能結合對自身有關業務進行判定。財稅[2016]36號文件明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后期總局又相繼出臺了2017年第11號公告、財稅[2017]58號、2018年第42號文件,對銷售電梯提供安裝服務,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等業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進行了明確。建筑安裝企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相關業務需要符合以上條件,特別要注意要件的符合。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明確實際的業務性質,這個是以上業務的基本點。對于清包工,要注意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重點是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建設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這里要注意工程實質,設備、材料、動力是由建設方自行采購,在施工過程中,設備、材料、動力在移交建筑企業時會有材料進場(或接收)單據;對財稅[2017]58號規定的簡易計稅方法,除了要符合文件標注的要求,可以參照甲供材;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業務要注意是自產設備,自行安裝,并且是分別核算;該政策同樣適用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業務上要特別注意分別核算。
(1)核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核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合同,附列資料,查看其業務性質是否符合以上四項簡易計稅方式的條件;
(2)不符合簡易計稅方法條件的,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對大型建筑項目,建設方往往會在施工之前,支付給施工單位(包括掛靠和外來施工單位)部分預付工程款,作為施工企業的預備資金或者是項目啟動資金,更利于施工企業及時履行合同,開展施工建設。但建設方施工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預付工程款,有些施工單位在收到該筆款項后,該項資金作為往來款項管理,不進行納稅申報,從而形成稅收風險。
防范措施:財稅[2017]58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企業財稅人員,在收到或發現建筑項目存在預收款的情況時,參照以上規定進行預繳申報處理。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收取預收款時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企業需要按照適用的稅率(2019年4月1日期建筑業增值稅稅率調整為9%)申報繳納增值稅。
(1)核對企業年度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科目,期末余額與期初余額比較,是否有新增;
(2)對“預收賬款”新增款項,應深入核對明細記載,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確定款項性質,是否為工程預收款;
(3)在核對“預收賬款”的基礎上,應結合施工合同簽訂情況,對企業往來款項科目明細賬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付款科目、應收款科目貸方發生額,同時結合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審查企業是否存在建設方預付款計入應收、應付款項情況;
(4)核對已收預收款開具發票情況,對已開具發票的預收款,是否按照適用稅率申報。
由于建設方撥付資金有時不能夠按照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施工企業(包括掛靠、外來經營企業)其計稅依據也習慣以開具發票金額,或者是從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款為根據,不遵照合同約定,不按照增值稅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認申報納稅。
防范措施: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企業財稅人員應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區分是否符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標準,應該申報繳納稅款,不能因為未開具發票、未收到工程款而忽略實際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核對納稅人開具發票情況,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工程價款結算憑證,是否存在已收款未開票、未繳稅情況;
(2)按照項目核對施工合同,對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核對實際收款情況,核對是否與增值稅計稅收入存在差異;
(3)對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與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工程價款結算憑證進行核對,落實增值稅實際應申報計稅依據;
(4)對掛靠經營項目,如無法確認收入明細賬,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核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工程價款結算憑證,據此來核對企業依法納稅情況。
在日常會計及涉稅處理實務中,建筑施工企業更多的是以與發包方的結算金額來確認收入。這種“實際結算法”不符合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定,但卻得到了社會的默認而被大量采納,成為會計核算中的“潛規則”。企業按照“實際結算法”進行稅務處理,會直接造成少繳相關稅收的結果。特別在一定地區,核算成本的施工企業幾乎一致性的采取了該種方法,采取這種方法一是賬務處理簡單;二是能夠少計收入,在規定期限內少繳企業所得稅。
防范措施:守規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收入確認,杜絕個人隨意性;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按照百分比法進行收入結轉,不提前、不推后。
(1)核對企業“工程結算收入”明細記載,施工項目收入結轉明細,結合施工合同,完工進度報表,收入結轉的明細單據,確認是否完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收入結轉;
(2)未按照規定進行收入結轉的,應按規定進行調整;
相當多的建筑企業,對發生的各類成本、費用,利用虛假發票、白條入賬的情況較為普遍,對掛靠經營,建筑企業難以監管處理好掛靠單位的成本費用;同時,施工企業對發生的各類費用,存在違規多列;同時,在結轉當期勞務成本時,多列工作量,多進成本,與收入不比配,或者多個項目成本混列,提前結轉或多結轉,造成少繳稅款。
防范措施: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成本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配比原則,不提前、不推后,準確核算成本;嚴格審核有關費用,對相關發票、合同、資金流轉進行核對,嚴格區分不符合規定的費用。
(1)核對成本結轉和費用處理,重點核對科目“工程結算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科目;
(2)核對“工程結算成本”借方發生明細,按照施工項目對照,逐一核對各項目工程成本結算情況;同時參照施工合同、“工程結算收入”情況,核對是否按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成本結轉,與收入的結轉是否配比;
(3)按照確定的各項目“工程結算成本”,核對“工程施工”,查看工程材料投入情況;審查“領料單”“庫存材料”“工程物資”明細科目,結合工程進度報表(或各項目施工產值、工作量報表),核對主要原材料及其他材料費用耗用列支是否準確;
(4)核對“經營費用”、“管理費用”明細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確定費用列支是否符合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的勞務成本在總成本中所占比重約30%左右,其特點是用人多,用工量大,不固定。用工模式多樣,勞務分包模式、勞務派遣模式多為大企業企業,相對風險較小;內部人工模式,即自有工人內部工程隊,對這一模式,很多建筑企業以該業務在分公司或項目部處理為借口,對這一塊賬務處理不記錄確認,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只申報管理層及部分固定人員工資,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留下了極大的隱患。個別異地建筑項目更是如此,往往以人工、成本費用下沉分公司項目部來逃避,而分公司項目部也以同樣的方式不申報。
防范措施:對自有建筑工人發放工資的建筑企業,嚴格按照職工薪酬核算要求進行工資核算,按月編制《工資發放明細表》,并按照規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扣繳個人所得稅,列支有關成本費用;對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和項目部,嚴格內部控制,對分公司和項目部列支的工資費用,按要求審核,并及時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進行有關賬務處理。對于費用或成本化工資,按照會計核算有關要求進行確認,按規定進行成本列支和分攤。注意: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1)用工模式采用勞務分包、勞務派遣模式,核對發票是否無誤,合同簽訂履行、資金支付是否符合規定;對個人勞務是否履行個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