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貨款一直收不到發票?
怎么解決?
一、預付的材料款一直要不到發票
根據財會〔2016〕22號的規定,材料已驗收入庫但未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應先做暫估處理。具體操作時,可以根據采購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價格借記“原材料”科目,根據預付賬款的不含稅金額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也就是說,預付材料款的處理,與是否取得發票無關,只與材料是否到貨有關。
只要材料到貨,即使未收到發票,會計也要做暫估處理,具體操作時,可以根據采購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價格借記“原材料”科目,根據預付賬款的不含稅金額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二、預付給對方貨款后,合同不履行了
此種情形下,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支付的預付款是無法取得發票的,雙方賬上都應做往來處理。當然,如果銷售方受購買方壓迫提前先開票了,由于合同未履行,應紅沖原先開具的發票,否則有虛開發票的風險。
三、預付給對方租金,一直未開票
舉個例子,梅松公司與A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協議約定,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A公司將位于市中心的一棟廠房出租給梅松公司,年租金12萬元,2022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開具發票。
在此種情況下,梅松公司并不能因為不取得發票而不進行賬務處理,會計依然要按權責發生制,將當月發生租金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處理如下:
1.2022年8月
借:預付賬款 12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萬元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賬款 1萬元
2.2022年9月-2023年7月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賬款 1萬元
四、預付給對方貨款,但對方公司注銷了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已經確定無法取得發票了,可以憑借以下資料進行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正常企業經營,很少會出現長期“掛”預付賬款。如果某企業預付賬款長期掛款,稅務機關首先想到的是企業逃稅,預付賬款有“貓膩”。預付賬款常有的“貓膩”有以下幾種。
1、用預付賬款來記借款
預付賬款計借款,很多會計利用此逃避利息增值稅。因企業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需要繳納增值稅。即使借款沒有利益,依照財稅(2016) 36號文的規定企業之間的無償借款雖然沒有收取利息,但是在增值稅上是屬于無償提供了服務,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所以只要計入借款分錄,無論是否收到利息,都需要按市場利率繳納增值稅。
2、預付賬款實為抽逃資金
預付賬款如果長期掛賬,資金最終流向股東,則容易被認定抽逃資金。一般這種預付賬款,沒有后續交易,通常是企業與關聯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通過關聯公司賬戶直接轉到個人賬戶。
3、預付賬款實為“好處費”
很多會計在支付好處費時,由于一時沒有合適的入賬憑證,就會記入預付賬款中。由于這部分支出并非預付款,所以也不會有后續的交易存在。這樣這此筆預付款就成為呆賬。
年末應收、預付款的清理問題
3點注意事項!
一、對長期掛賬大額欠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時,企業同時應該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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